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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国有土地储备办法3月1日施行

东营城乡网  2015-02-03 12:05

[摘要]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高密房天下讯】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

根据《办法》,可以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包括: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不得建设性建筑物、构筑物住宅等,临时利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二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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