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8日,市住建局根据《高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针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留存,制定出台了《高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补充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高密房天下讯】3月18日,市住建局根据《高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针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和留存,制定出台了《高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补充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补充规定》要求,一是列入“红名单”的开发企业、获住建局2014年度表彰的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其监管项目在单体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二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其监管项目在单体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3%。三是对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预售项目的实行捆绑控制,项目在单体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四是开发项目因开发企业的原因,出现集体性群访事件、越级上访,凡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处理的,其监管项目在单体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开发企业拒不配合,处理问题不积极、不主动,不服从主管部门调度的为5%。
据悉,实行差别化监管的各种类型,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在市住建局组织单体竣工验收前须足额留存,凡达不到相应低留存比例的,不予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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