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房合同猫腻,购房者并不陌生,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买房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啦!
【高密房天下讯】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终解释权。”
这些买房合同猫腻,购房者并不陌生,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买房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啦!
1、“霸气”广告
霸气表现:“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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